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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作者:hzact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8日19:59:57 447次浏览
吉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省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相结合,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鼓励建筑业企业编制符合绿色建筑、低碳施工技术的工法。

第五条 工法分为企业级、市(州)级和省级。

企业级工法为企业根据承建工程的特点、科研开发规划和市场需求开发、编写的工法。

市(州)级工法为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州)建筑业协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和公布的工法。市(州)级工法分一、二两级,分级标准参照国家级工法。

省级工法为企业自愿申报,经省建筑业协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和公布的工法。省级工法分一、二两级,分级标准参照国家级工法。

第六条 省级工法评审采取会审制,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由吉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

第七条 省级工法的申报条件

(一)已公布为市(州)级的工法,属地建筑业协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函。未公布为市(州)级的工法,企业直接申报。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属于省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无国家或省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应经吉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三)工法经过工程应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的整体技术应是申报单位自行开发,也可会同其它单位联合开发。

(五)每项工法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两个,完成单位之间不得存在行政或经济关系。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对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存在争议不予受理。

(六)工法内容应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工法查新报告和应用实例十二个部分。

1、前言:概括工法的形成原因和形成过程。其形成过程要求说明研究开发单位、关键技术审定结果、工法应用及获奖情况。

2、工法特点:说明工法在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点,与传统的施工方法比较,在工期、质量、安全、造价等技术经济效能等方面的先进性和新颖性。

3、适用范围:适宜采用该工法的工程对象或工程部位,某些工法还应规定最佳的技术经济条件。

4、工艺原理:阐述工法工艺核心部分(关键技术)应用的基本原理,并着重说明关键技术的理论基础。

5、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

1)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是工法的重要内容。应该按照工艺发生的顺序或者事务发展的客观规律来编制工艺流程,并在操作要点中分别加以描述。对于使用文字不容易表达清楚的内容,要附以必要的图表。

2)工艺流程要重点讲清基本工艺过程,并讲清工序间的衔接和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关键所在。工艺流程最好采用流程图来描述。对于构件、材料或机具使用上的差异而引起的流程变化,应当有所说明。

6、材料与设备:以表格形式说明工法所使用的主要材料名称、规格、主要技术指标;以及主要施工机具、仪器、仪表等的名称、型号、性能、能耗及数量。对新型材料还应提供相应的检验检测方法。

7、质量控制:说明工法必须遵照执行的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和检验方法,并指出工法在现行标准、规范中未规定的质量要求,并要列出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质量要求,以及达到工程质量目标所采取的技术措施和管理办法。

8、安全措施:说明工法实施过程中,根据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安全的法规,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安全预警事项。

9、环保措施:指出工法实施过程中,遵照执行的国家和地方(行业)有关环境保护法规中所要求的环保指标,以及必要的环保监测、环保措施和在文明施工中应注意的事项。

10、效益分析:从工程实际效果(消耗的材料、工时、造价等)以及文明施工中,综合分析应用本工法所产生的经济、环保、节能和社会效益(可与国内外类似施工方法的主要技术指标进行分析对比)。效益分析要以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经济效益以定量为主,环保、节能和社会效益以定性为主,进行综合、客观的分析;

另外,对工法内容是否符合满足国家关于建筑节能工程的有关要求,是否有利于推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结合配套技术研发、集成和规模化应用方面也应有所说明。

11、应用实例:说明应用工法的工程项目名称、地点、结构形式、开竣工日期、实物工作量、应用效果及存在的问题等,并能证明该工法的先进性和实用性。一项成熟的工法,一般应有工程实例(已成为成熟的先进工法,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推广的可适当放宽)。

对于在工艺原理、工艺流程、材料与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内容,在编写工法时可予以回避。申报省级工法时,须在申报材料中加以说明,但有关部门在审定时,应当按照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秘密加以保护。

第八条 省级工法的申报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吉林省工程建设施工工法申报书》;

(二)企业批准工法的文件,已公布为市(州)级的工法,属地建筑业协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

(三)关键技术的鉴定证书、专利证书;

(四)科技成果获奖、工程应用及经济效益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反映施工工法操作要点的照片;

(六)工法施工演示光盘。

工法文本编写应内容齐全、完整、规范。全部材料用A4纸打印,一式四份装订成册(一正本、三副本),文本内容光盘两张(与文本材料同时提交)。

第九条 评审专家从吉林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中选取。

工法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及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和优质工程奖的资深人士年龄不超过75周岁。专家库每三年进行一次更新。

   第十条 省级工法的评审应严格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评审专家应对评审意见负责,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工法技术的保密性。

第十一条 省级工法的评审程序

(一)由省建筑业协会选取专家成立年度省级工法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委员不少于9名。评审委员会下设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及工业安装工程三个评审组,每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每项工法设主审一人,副审两人,具体人员由评委会主任指定。工法评审资料在会审前7天发送给专家,评审专家应在会审前提出书面意见。

(二)评审组审查材料,观看工法施工演示光盘,申报单位讲解演示,听取主、副审的材料审查意见,提出专业评审组初审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分歧较大的不同意见应上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三)评审委员会根据工法的技术水平与创新成果、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应用价值与推广前景,以及编写水平评定工法等级。终审采取无记名投票,获得三分之二以上有效票的工法,形成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同申报材料一并存档。

第十二条 省级工法的评审结果在吉林省建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予以公布,对获得省级工法的单位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省级工法有效期为四年,到期后可以申请工法升级。

第十四条 已批准的省级工法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撤消其省级工法称号,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省级工法。

第十五条 工法编制应注意技术跟踪,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及时对工法进行修订和升级,以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十六条 工法所有权企业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工法中的关键技术,凡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应积极申请专利、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七条 各级建筑业协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业绩考核,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对关键性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省级工法,及时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第十八条 各地建筑业协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企业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特别是涉及绿色建筑和低碳施工技术的工法,纳入相关的行业技术和地方标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来源:http://jlsjzyxh.pro/#/searchDetial?id=1387285630964813824

上一条:关于开展2021年吉林省省级工法申报工作的通知(吉建协〔2021〕60号) 下一条: 关于公布2021年度辽宁省工程建设工法名单的通知(辽住建安[2022]31号)